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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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1、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2、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3、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4、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5、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6月4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115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