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复利385624.69元(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并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各自在最高额人民币217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17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新黄海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