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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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1,121.5元,并从2018年5月3日起以6,426元为基数、2018年5月21日起以14,705.5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019年8月21日起以21,12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