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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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俊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以2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部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