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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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眉山泉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眉山泉芯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处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号: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4***号},查封限额9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它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