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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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蓬莱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6521209.10元(计至2015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9886209.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一并付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620元,由上诉人蓬莱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20元,由上诉人蓬莱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1003元,被上诉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