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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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32180.39元(不含借条部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7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17596元,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74元;***申请的鉴定费80000元,由***负担40000元,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鉴定费18000元,由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0元,由***负担14670元,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