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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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河北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合计62400元,并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河北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