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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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800元(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以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被告***负担798元,原告***负担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提交一审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容城支行,户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4×××11,汇款时请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