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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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军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河北军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 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购房款93543元及利息(利息以93543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邮编:0501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