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湖隆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6339号

原告:建湖隆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爱华,董事长。

被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斌昌,董事长。

原告建湖隆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建湖隆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建湖隆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舒浩浩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飞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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