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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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1625.80元,其中由原审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赔偿99138.06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228元,鉴定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48元,由原审原告***负担836元,由原审被告***负担2512元。(其中再审案件公告费560元由原审被告武汉市龙港天缘婚介所已垫付,执行中由原审被告***支付给原审被告武汉市龙港天缘婚介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