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芜智强食品有限公司
莱芜市连瑞商贸有限公司
莱芜庚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莱芜智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本院认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15日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本院认定的逾期利息计算;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期限内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本院认定的复利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418822.86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莱芜市连瑞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庚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3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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