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2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红秀,系内蒙古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

经营者高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贾金祥,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外围商铺69号。公民身份号码×××(与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者高永利系夫妻关系)。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9。

原告***与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后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计4268.5元。

审判长刘晓东

审判员塔斯少布

人民陪审员刘永玲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美霞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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