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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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2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红秀,系内蒙古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 经营者高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贾金祥,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外围商铺69号。公民身份号码×××(与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者高永利系夫妻关系)。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9。 原告***与被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后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计4268.5元。 审判长刘晓东 审判员塔斯少布 人民陪审员刘永玲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美霞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