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内01民终3968号民事判决以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1万元本金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负担2124元,由***负担21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负担2124元,由***负担214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