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已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5000元(已扣除已支付的215000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1099610.03元(已扣除已支付的55869.82元)。

四、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629542.22元(已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70949.14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6元,减半收取13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45元,由被告***负担7411元,由被告***负担3360元,由被告***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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