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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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卫市成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卫市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卫市金芒果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59万元,支付利息66283元,2019年6月26日之后24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月息5.4375‰计算至该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020年9月6日之后135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该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159万元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卫市金芒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4元,由原告中卫市金芒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56元,由被告中卫市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