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中小企业创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青海乾钰特色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乾钰特色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4980元及违约金1494元,合计6474元。 二、被告青海乾钰特色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某房屋(面积83平方米)腾退给原告青海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海乾钰特色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