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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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西宁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西宁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6505元及利息损失3340.78元(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4月24日),共计6984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青海启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