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10000元和利息(包括综合费用)(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以6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55元,由原告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17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