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81,565元;

二、被告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违约金91,977.93元,以及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16,4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1,280.50元,由被告河南生悦热泵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勃达微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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