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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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华亭县华亭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本金630万元; 二、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本金420万元; 三、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本金140万元; 四、驳回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70元;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610元;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740元;甘肃电力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