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6800元; 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或者月利率3.5‰计算,从2018年4月起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计息本金从借款之日起逐月减少已经支付的部分);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由被告***负担107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