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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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4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4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林木款269539.11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02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615元,由上诉人***负担44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72元,由上诉人***负担;鉴定费(调查设计费)8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7元,由上诉人***负担441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