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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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87.28元,利息467.5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9887.2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8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