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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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鲁A×××××号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000元(其中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车损2000元,医疗费赔偿已达限额)。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鲁A×××××号车辆的商业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950.72元(362950.72元-112000元)。 以上一至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医疗费垫付款600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执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2元减半收取4576元,原告负担1176元,被告***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