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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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昌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8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192.84元、护理费327元,合计5399.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5000元、公估费12000元、施救费19500元,合计20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路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100元,合计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负担1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2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