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甘2925民督8号 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1226836Q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2,住***。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签署《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贷款用途为跑运输,贷款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每月25日付息,贷款到期时偿还本金及当期利息,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元,现贷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6月22日的贷款利息768.43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结清为止的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元,截止2020年6月22日的贷款利息768.4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永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德胜 书记员陈启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