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甘2925民督8号

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1226836Q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2,住***。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签署《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贷款用途为跑运输,贷款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每月25日付息,贷款到期时偿还本金及当期利息,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元,现贷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6月22日的贷款利息768.43元,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结清为止的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元,截止2020年6月22日的贷款利息768.4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2、祁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永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德胜

书记员陈启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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