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064号

原告***,住***。

被告***,住***。

原告何某与被告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63元的价格垫资购买彩钢原材料并负责人工安装,给被告修建鸡场,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总款的90%。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每月支付86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给付13000元后对剩余的38443元未按约定给付。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彩钢货款和人工工资总计:384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欠余原告何某货款及工资38443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3433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进录

书记员王家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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