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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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已付3000元利息在执行时扣减),由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收取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