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15014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140.2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2元,减半收取为75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