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28686.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为63498.48元、罚息2494.76元、复利9615.91元;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计算,罚息及复利按罚息利率即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宏路林谷街1号雅景园半山花园33座602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6元,诉讼保全费2589元,合计10095(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57元,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3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