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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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淮阴医院 金湖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8702.3元(款项汇至***的账户,账号:62×××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安长江东路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淮安市淮阴医院3459.08元(款项汇至淮安市淮阴医院的账户,账号:***00004482,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王营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3599元,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缴纳上诉费账号:62×××90;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