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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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申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申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48.41元,并以7348.4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1.7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申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5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