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8683.17元及利息、费用6888.73元,合计2557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