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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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300000元; 二、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投资收益(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按照年利率4.25%计算); 三、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