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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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雅安鼎能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塑钢门窗定制安装款316310元; 二、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雅安鼎能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4453.6元(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上述应付款项合计380763.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