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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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2204.9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以32204.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