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清偿被告***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开立的信用卡(卡号:625**********700)透支债务合计人民币32324.79元[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止,其中本金为30135.61元,利息为836.93元,违约金为672.25元,总手续费680元]及后续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计至还清本金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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