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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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6日解除; 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二台,车架号:LGDCH91G3HA142757、LGDCH91G3HA142760)所有权归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并协助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三、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94,863.14元、截至2020年3月3日的逾期利息1,908.95元、留购价款2元、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262.96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 四、原告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在最高限额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还款义务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1,109.50元,由被告***、深圳市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