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牛家社区杨家X号。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盈路X弄X号。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2日,***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借款35万元,出具借条明确了还款期限、利息等。该借条中还明确***可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日,***再次向***借款35万元,亦出具借条,该借条也载明***可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因***未按约还款,***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判令:***归还欠款7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保全费、律师费等。杨浦法院认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也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杨浦区,该院无管辖权,故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管辖。青浦法院经审查认定,根据在卷材料显示,***在出具给***的借条中约定,如***逾期未能还款由此发生诉讼,出借人***可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承担因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财产保全、律师等费用。该条款后附有手写字体:“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杨浦区”。另该合同甲方、乙方、借款用途、身份证号码、借款利率、归还日期、逾期利率等处约定内容均为手写字体。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杨浦法院管辖,借条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杨浦区”,该部分手写字体并未经庭审质证确认为无效。管辖约定本身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充分证据排除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实际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应贯彻约定管辖制度的宗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约定管辖法院受理。故本案由杨浦法院审理为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可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由杨浦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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