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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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722号 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住***。 法定代表人:夏新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娴,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成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玲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