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0元,至2020年6月30日前的利息59447.94元,及至贷款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原告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对被告***拥有的房权证2015字第XXXX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汾西县亿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