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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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439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霞,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9月3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毅超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窦建芳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