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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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温州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73943.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原告***负担44.5元,被告***、***负担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