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透支款本金51279.0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7日的利息42155.66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51279.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违约金)2563.95元、其他费用1525.07元。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