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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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440.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原告***负担79元,由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