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承担18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