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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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金湖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0587.24元(款项汇至***的账户,账号:62×××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1826.66元(款项汇至的账户,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泗阳县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4528元,由原告***负担492元,由被告负担2018元(已与垫付款进行抵扣,不再另行给付原告),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2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原告缴纳上诉费账号:62×××3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缴纳上诉费账号:62×××15;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