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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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171308.8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上述第二项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10、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7600元,合计130110元(***已预交),由***负担39886元,由金兴公司、***共同负担90224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90224元,金兴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90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0元(金兴公司已预交),由***负担8587元,由金兴公司负担38923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7元直接给付金兴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